建筑加固行業是隨著既有建筑而發展起來的,比如各種建筑的進入老齡化、而早期建筑由于國家標準欠缺而存在安全隱患、荷載增大、抗震加固要求、改變結構體系等,都涉及到加固材料的使用。
因此,加固材料的安全性就尤為重要了。
在我國建筑現行規范中,為了加強對加固工程結構中應用的有關材料及制品的質量的控制和管理,確保工程結構加固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專門制定了《工程結構加固材料安全性鑒定技術規范》 (下文中以“規范”代稱)。
規范中規定,工程結構加固材料及制品的應用安全性鑒定,應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受理。
凡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結構加固材料及制品,必須按規范的要求通過安全性鑒定。

一、申請安全性鑒定的加固材料要符合下列條件:
1、已具備批量供應能力;
2、基本試驗研究資料齊全,且已經過試點工程或工程試用;
3、材料或制品的毒性和燃燒性能,已分別通過衛生部門和消防部門的檢驗與鑒定。
二、加固材料的安全性鑒定取樣的規定:
1、安全性鑒定的樣本,應由獨立鑒定機構從檢驗批中按一定規則抽取的樣品構成。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使用特別制作的或專門挑選的樣本,也不得使用委托單位自行抽樣的樣本。
注意:
1)被鑒定的材料樣本是由“獨立鑒定結構”抽取的,而不是由樣本提供方抽取優質樣本;
2)一定規則抽樣,即對樣品隨機抽檢,并非送檢抽檢;
3)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用“特別”制作的或專門挑選的樣本。
2、性能項目所需的試樣(或試件,以下同),應至少取自3個檢驗批次;每一批次應抽取一組試樣;每組試樣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驗結果以平均值表示時,其有效試樣數不應少于5個;
2)驗結果以標準值表示時,其有效試樣數不應少于15個。
安全性鑒定的檢驗結果,應直接與本規范規定的合格指標進行比較,并據以作出合格與否的判定。在這過程中,不計其置信區間估計值對判定的有利影響。
經安全性檢驗合格的結構加固材料或制品,應提出安全性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所附的檢驗報告中,應具體說明檢驗所采用的取樣規則、取樣對象、取樣方法和時間。檢驗報告中不得使用“本報告僅對來樣負責”的措詞,若存在此類措詞,該報告無效。
三、工程加固材料或制品應用安全性鑒定合格的資格保留期為4年。
以檢測結論處簽發時間開始計算,4年內為有效的鑒定檢測報告。

